纳税信用修复彰显法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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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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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彰显法律温度


  ■河南经济报 温献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被列入征信体系内容之一,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另一方面通过惩戒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因此,对社会、企业和个人而言,一旦纳税者出现信用失信行为,必须为此付出相应代价,承担必要责任,这是维护法律的必须,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

  不过,给予严厉惩戒并非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还秉持“治病救人”的原则。这次,《公告》明确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这是一次破冰式的制度探索,体现了法律的宽严并济。古语说:“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给予情节轻微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一次“改过”机会,并非有悖于法律刚性的“轻纵”,而是基于法律温暖的“暖化”。客观而言,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发生,有着“背景不同、动机不一”之别。对于恶意失信行为,需要法律严惩,而对于一时失察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的失信行为,就需要“不同情况不同看待”,不宜生硬地“一刀切”。

  因此,《公告》提出信用修复,意在通过法律的干预,让纳税信用失信者闻过即改,展现诚意。这种法律上的“缓冲”无损法律威严,相反,更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法律的威严:信用纵然可以修复,但这并不等同于简单的污点洗白。想要享受法律的温情,前提是纳税者需要牢牢记住一句古训:“必原情以定罪,不阿意以侮法。”前者是法律惩戒的标尺,后者是对法律的必要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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