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这些“雷区”别碰

签合同这些“雷区”别碰

2019-10-15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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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这些“雷区”别碰


  签合同是最常见的事,而不经意间的合同违法也伴随一张张合同的签订悄然而生。许多个人及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缺乏防备,一不小心就掉入合同“陷阱”。今天,我们邀请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兼目标工程联盟委员会企业维权部部长徐海亮,为企业普及合同常识,帮助企业避开合同上的“雷区”。

  例案1

  单方在已签订的合同上修改是否有效

  案例:A公司是郑州一家房地产公司,杨某在A公司购得一处156平方米的房产,后转让给高某,结果在交房节骨眼上出了问题。

  在转让协商时,高某主张所购房产应包含房屋附带的100平方米的阁楼,但只需办理所购房产相关证件,无需办理阁楼证件。这一条件得到杨某的口头允诺,同时杨某在之前和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进行修改。

  结果在交房时,却并未得到之前杨某承诺的所购房屋附带的100平方米阁楼,高某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查认为,如果杨某购买房产时包括阁楼,应该与A公司就阁楼的面积和单价进行约定,但是杨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存在涂改痕迹,涂改后的内容为“带阁楼”,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即建筑面积并未包括100平方米的阁楼面积,二者内容相互矛盾。

  因此,法院驳回了高某起诉。

  专家解读:

  双方或多方经协商签署的合同,任何一方想修改合同的,须告知其他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后,最好重新签订合同或作出补充协议,若要在原合同上作修改或补充,应在修改后的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签名、按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没有在任何一处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签名、按手印),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则修改部分视为无效,合同依照原内容继续生效。

  例案1

  对“定金”“订金”产生争议如何确定相应后果

  案例:A院校是一所技术类院校,想将同类别的B院校并入自己学校,扩大教学规模。在和B院校进行谈判后,B院校同意并入A院校,遂A院校先向B院校交付了200万元“订金”。

  但随后,A院校放弃了并购B院校的想法,向B院校索取之前预付的200万元“订金”。但B院校认为该款项为“定金”,不应要回,遂向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定金具备担保性质,担保的意思表示需明确约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书面的明确的担保性质的约定,因此,最终法院将本案争议的200万元定性为“订金”,B院校应当返还A院校200万元。

  专家解读:

  “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字样,并不具有对应的法律意义,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便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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